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黔0329民初1194号
原告贵州飞龙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创冠智能机器人集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飞龙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贵州飞龙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聂 国 刚
审 判 员 王 云 琴
人民陪审员 杨 秀 明
书 记 员 文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