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1民初8599号
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华夏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市华夏钢管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4元,财产保全费870元,诉讼费合计1824元,由原告常熟市华夏钢管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时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