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2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1212号409室H。
被执行人: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219弄1号101室。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40411号民事判决,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673,126.5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131.27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2,257.77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顾红兵
审 判 员
徐 强
审 判 员
李 珺
书 记 员
赵轶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