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1-26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2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1212号409室H。
被执行人: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219弄1号101室。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40411号民事判决,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673,126.5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131.27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2,257.77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顾红兵

审 判 员

徐 强

审 判 员

李 珺

书 记 员

赵轶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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