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现代制鞋产业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他民事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5-06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埇民一初字第00348-1号
原告: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褚峰,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现代制鞋产业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贵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法定代表人:XX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宿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宿州现代制鞋产业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建被告宿州现代制鞋产业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宿州欣意铝合金电缆项目厂房”一期工程,合同价款3500万元。原告按照合同施工完毕后,被告宿州现代制鞋产业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至今仍欠工程款1902万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付该款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现代制鞋产业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第十项第二条”争议”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有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常茂泉
审判员周红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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