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302财保381号
申请人: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社区龙湖东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军民,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开金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宿州现代制鞋产业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拂晓南路中国现代制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惠师龙,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7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宿州现代制鞋产业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000000元。申请人以安徽鸿路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阜阳北路西侧鸿路大厦A幢作为担保。2016年12月20日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宿州现代制鞋产业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00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安徽鸿路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阜阳北路西侧鸿路大厦A幢(房地权证长丰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恒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