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路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0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鹤中法执字第15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开金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案件情况变化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鹤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