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我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06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827执6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我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机构代码:76211058-0
被执行人:阮洋,男,1985年9月8日出生,31岁,汉族号码340827198509080313,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望民二初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阮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14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南京我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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