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300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1年9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楼******。
法定代表人何顺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0)16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款57895.7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未有大额银行存款信息。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浙AY××××、浙A1××××车辆(已在另案轮候查封)。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0月13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8、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2月1日受理由其他申请人提起的关于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9、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实施案件约谈通知书。
10、本院已向本局另一承办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承办人发出执行案件参与分配联系函。
截止到2021年1月18日,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案款57895.7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768元。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无法提供其它相执行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30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胡广航
执行员 张成果
执行员 陈明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陶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