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6-1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华商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3号楼4层408。

法定代表人:李响,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元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459号1号楼B座15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何顺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华商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元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5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7.094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和财产状况表。

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另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再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予以了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债权实现0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焕然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