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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2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459号1号楼B座1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6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河长科技有限公司所欠申请人***的269342元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2593元,执行费3940元,共计2758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但未履行案款。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21)浙01破申8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浪漫和山小区XXXX的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登记,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暂未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的奔驰牌汽车,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的丰田牌汽车,牌号为×××的宝马牌汽车,牌号为×××的别克牌汽车,本院已轮候查封登记。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11月15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但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7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王 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柏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