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2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0981624P。
法定代表人何顺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3日作出的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19)155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资349608.3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之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何顺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本案执行中另案申请执行人武汉祁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移送破产申请书,本院已将破产材料移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另案进行了冻结、扣划,扣划得款267305元(该款因破产审查暂无法进行分配)。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浙AY××××别克牌汽车、浙A1××××丰田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已另案办理了多次轮候查封。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
6、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股权,发现被执行人股权已被多家法院冻结。
7、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于2020年3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8、经申请人核实,已收到工资2000元,确认从本案执行标的内扣除。
截止2020年11月13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工资347608.37元,承担执行费5144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申请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暂无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2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袁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