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8603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
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顺兰。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770元,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2执86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升山
审判员 刘 云
审判员 潘 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