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27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
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楼******,组织机构代码:710981624。
法定代表人:何顺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0)42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款8231.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登记信息如下:牌号为浙AY××××、浙A1××××车辆,因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无处置权。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9月7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7.本院(2020)浙0108执**前往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经查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8.于2020年11月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至2020年11月16日,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款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27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朱王飞
执行员 叶剑杰
执行员 陈明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