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12执字第22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沃尔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林擘,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东路。
法定代表人阴法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阴法军,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系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女,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历下区。
山东沃尔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阴法军、***、***追偿权纠纷一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12民初7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及案件受理费5493638.83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后,于2017年12月14日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290元,并于2018年1月22日发还申请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书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决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