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021执恢24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王锦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臣胜,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歙县。
法定代表人:阴慧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阴慧清,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申请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阴慧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汪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