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得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1-17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91执5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开拓路**。
法定代表人:李育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索君宜,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车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济南高新区开拓路**。
委托代理人:杜文堂,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住济南市/div>
被执行人:王秀芳,女,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济南市/div>
被执行人: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div>
法定代表人:阴慧清,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万通塑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div>
法定代表人:阴法国。
被执行人:济南洁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巨野河街道鸡山村民委员会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范圣昌。
被执行人:西安鸿谷管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div>
法定代表人:许学福,董事长。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王秀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二、被告***、王秀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车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5年2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计算)。三、被告***、王秀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车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万元。四、被告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济南万通塑胶有限公司、济南洁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鸿谷管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秀芳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山东***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宾、张惠霞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山东***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阴慧清的诉讼请求。七、驳回原告山东***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王秀芳、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济南万通塑胶有限公司、济南洁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鸿谷管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西安鸿谷管业有限公司在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的土地保证金,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和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钊
审 判 员  贾承建
代理审判员  台春香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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