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24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021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被执行人:阴慧清,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歙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歙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阴慧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阴慧清、***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韧
审判员 姚 生
审判员 叶剑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韵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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