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021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歙县英***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齐德发,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
法定代表人:阴慧清,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歙县英***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1021执3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剑锋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