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建执民字第3619-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建德市莲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
法定代表人邵建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开发区紫环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建德市莲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本金人民币77000元及利息损失人民币2490元(该利息算至2015年6月8日止,2015年6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另行计付),诉讼费用人民币181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歙县经济开发区1-7幢房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要求对该房产予以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3619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余丽
人民陪审员楼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方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