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08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021执恢2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新安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5830178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28373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7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歙县经济开发区的所有财产(房地权歙私房字第××号、17××18号、17××19号、18××68号、18××69号、25××58号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歙国用2009第××号的土地及机器设备等所有财产)。经三次拍卖流拍后,依法进行变卖。2017年8月28日,买受人黄山顺涛管业有限公司以97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因变卖价格不足以抵偿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应偿还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姚生
代理审判员*炜
代理审判员*艳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胡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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