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闵发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5-12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德执行字第32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闵发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环路6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德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门滩镇苏洋村愚公山(蜈蚣山),组织机构代码:5532408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闵发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闵发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补偿款80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的房产在另案执行中,已进行评估,现正在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林两福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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