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 案号:(2004)闵民二(商)初字第2378号 | ||
原告上海闵发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吕廊公路11号,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2199弄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区健尔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新区东滨村长***103号,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新区玉山路58号8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闵发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新区健尔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闵发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闵发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35元,合计970元,由原告负担。 | ||
| 代理审判员 | 顾红兵 | |
| 书记员 | 蔡琳 | |
| 二OO五年一月二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