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闵发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1-17
申请执行人上海闵发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01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德执行字第66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闵发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吕廊公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1333371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德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门滩镇苏洋村愚公山(蜈蚣山),组织机构代码:5532408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闵发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闵发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0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已在(2011)德执行字第1159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德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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