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闵发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6-05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德执行字第32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闵发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吕廊公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1333371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门滩镇苏洋村愚公山。组织机构代码:5532408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闵发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闵发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300万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上海闵发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款项300万元及利息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的厂房另案正中处理中,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林两福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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