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民初4927号
原告广东纬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64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程彬,男,生于1992年7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纬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纬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纬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纬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纬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