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纬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29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923民初4833号 原告广东纬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生于1964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生于1976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广东纬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地建筑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纬地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纬地建筑公司诉称:被告是原告承建的深圳市龙华新区人民路与腾龙路交汇处的深圳市***悦台工地项目下面的木工分包老板***雇佣的支模工人,于2020年4月30日进入工地工作至2020年7月底完工离职,在此期间原告作为发包方代发工资。被告2020年7月底离职,原告用转账方式于2020年8月17日15时56分发放被告的最后一次工资5728元。后来,因公司财务的疏忽大意在发放8月份其他工人的工资时拿错了工资表再次于2020年9月25日12时6分又向被告重复发放了一次7月份的工资5728元,后来财务核对总账时才发现错误。发现后原告公司财务多次电话找被告请求返还被拒。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占有该款的合法依据,其获得此利益无法律上的依据,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构成不当得利。现请求判令被告将取得的不当利益人民币5728元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以起诉标的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并按比例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纬地建筑公司承建的深圳市***悦台项目工地中的支模工人,由原告纬地建筑公司代发工资。被告***于2020年4月25日入场,工作完成后于2020年7月7日退场。退场后,原告纬地建筑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将被告***最后一笔工资5728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2020年9月25日,因原告纬地建筑公司的财务工作失误,再次重复向被告***发放了工资5728元。2021年11月10日,原告纬地建筑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纬地建筑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将被告***的最后一笔工资发放给被告***后,双方的债务关系已经清结。之后被告***再次取得5728元的利益,取得该利益时原、被告间无债权债务关系,该利益的取得系由于原告纬地建筑公司财务人员的工作失误所致。因此,被告***获得该利益,无法律依据,且使原告纬地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构成了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纬地建筑公司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款572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造成此次不当得利,原告纬地建筑公司自身有过错,且其在诉讼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取得该利益后,利用该利益获得了孳息,故原告纬地建筑公司请求赔偿其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取得不当得利的时间,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广东纬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728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纬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请求赔偿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50元,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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