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3民初652号
原告广东纬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64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战,男,生于1968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纬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纬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纬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纬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纬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