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纬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30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民初4916号 原告广东纬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64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生于1970年7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纬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纬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纬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纬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纬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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