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厚盈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2-17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1民初15504号

原告:苏州厚盈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海棠路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02175762K。

法定代表人:唐丽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燕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方塔东街199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54562932F。

法定代表人:邓家辉。

原告苏州厚盈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卫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厚盈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丽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燕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厚盈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9426元,并支付以1194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采购空调等电器,2018年9月4日,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总计119426元。被告结欠货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交2019年9月4日由被告业务员周玉签名的对账单一份、另案确认的周玉为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一份作为证据材料证明其诉讼主张。

被告苏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采购空调等电器,2018年9月4日,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总计119426元。被告结欠货款经原告催讨未果,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至今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942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1194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厚盈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9426元,并支付以1194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4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464元,由被告苏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戴卫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戴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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