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60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厚盈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1302175762K,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海棠路160-1号。
法定代表人:唐丽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燕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月2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
苏州厚盈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1民初6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厚盈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21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210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6日起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52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0月13日、2021年12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网络资金、银行存款。
其名下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网络支付账户(户名:***、开户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8×××@wx.tenpay.com)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1月12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春路支行、账户尾号:4849)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1月12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省内无不动产。
3.查明被执行人***无汽车。
三、2022年1月19日,委托吴江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吴江区×××室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2月1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1年2月10日,本院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尚未执行到位1501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81民初6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孔维璌
审 判 员 陈 娟
审 判 员 邵 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范群宇
书 记 员 孙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