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厚盈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7-08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81民初6976号

原告:苏州厚盈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海棠路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02175762K。

法定代表人:唐丽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燕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超,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现住江苏省吴江区。

原告苏州厚盈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厚盈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厚盈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107元,并支付以141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度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电器,2020年10月22日,原被告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总计42107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讼至贵院,请求判准原告诉请。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苏州厚盈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被告户籍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欠条、销售明细,证明被告在2020年10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结欠货款42107元,后被告支付28000元,尚欠14107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案件情况,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材料一份(以下简称“欠款单”),载明:“欠款个人***身份证号码×××,电话135××××5330欠苏州厚盈电器工程有限公司42107元,于11月5号给清42107货款。”原告认为,其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审查原告的证据,本院依法认定被告***结欠原告苏州厚盈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货款共计42107元的事实存在。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2107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按承诺的期限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厚盈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21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210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6日起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5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252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劲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卢艳慈

查看更多苏州厚盈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苏州厚盈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