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宁波市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4-01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3民初3432号 原告:王**,男,汉族,1961年9月13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宁波市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4497178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海曙区房屋征收事务所。住所地:宁波市中山西路布政巷科创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203419544891Q。 法定代表人:**,该所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烽,该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与被告宁波市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房屋征收事务所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2021年4月1日,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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