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东长远村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湖路****厂房**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青海大道**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河北**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博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
经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河北**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博汽车有限公司应向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一、偿付款人民币190000000元;二、保证金人民币50000000元。上述款项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另,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307400元。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2018)粤民初1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一、被执行人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珠海分行(账号:3990********)内存款人民币92500000元;二、被执行人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分行(账号:8110********)内存款人民币140000000元;三、被执行人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分行(账号:8110********)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
本院认为,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珠海分行(账号:3990********)内存款人民币92500000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分行(账号:8110********)内存款人民币140000000元;
三、扣划被执行人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分行(账号:8110********)内存款人民币7807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何 敏
执行员 张 勋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