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通配宝铝业有限公司、某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0-15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4108号 原告:东莞市通配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企石镇上洞村第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经纬,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湖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通配宝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通配宝铝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通配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12元,由原告东莞市通配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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