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404执3433号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
格力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格力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404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书及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2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70,315.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0,315.9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保全费148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格力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87,356.4元。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完毕。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