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丰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格力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2-09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404民初4105号 原告:中山市丰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xxxx3号1幢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经纬,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力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xxxxx镇金湖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路(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丰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格力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经纬、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8月7日到期的票据金额100万元,及该款自2021年8月7日起按LPR计至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为2566.6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7日,被告开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xxxxxx】,票面金额1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7日,承兑人为被告。案涉汇票先由被告背书给案外人中山市xxxxx有限公司,再背书给原告。2021年8月7日,案涉汇票到期后,原告尝试承兑汇票,却均被被告直接拒付,原告至今无法兑现该汇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微信聊天记录;3.联络函。 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起诉的本金无异议,但利息有异议。根据票据法第十条,原告并未出示与前手交易的证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66条规定,持票人收到票据后并未及时通知被告,所以利息不应该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53条,原告计算利息起点不应该从8月7日开始计算。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7日,被告开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3xxxxxx】,票面金额1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7日,承兑人为被告。该汇票由被告背书给案外人中山市xxxxx有限公司,后案外人中山市xxxxx有限公司再背书给原告。2021年8月7日,涉案汇票到期后,原告承兑涉案汇票,汇票被拒绝兑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涉案汇票出票人为被告,原告通过转让背书的方式作为持票人。原告作为合法持票人,在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未得到汇票付款人清付汇票金额,其有权主张被告清付汇票金额及逾期利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支付票面金额100万元及从汇票到期日即2021年8月7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格力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丰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1年8月7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9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12元,由被告格力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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