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武汉管管红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06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2财保43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武汉管管红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55049414E。
法定代表人:徐爱民。
申请人**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管管红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管管红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汉四明路支行10×××011银行账户存款576,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保全标的限额576,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邵国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翟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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