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4558号
原告:湖北管管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爱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秀***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夏庆。
原告湖北管管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秀***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管管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管管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管管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管管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