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佰斯泰机械有限公司与武汉管管红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03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17322号
原告:重庆佰斯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东路58号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9512996H。
法定代表人:廖静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慧,重庆直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管管红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55049414E。
原告重庆佰斯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管管红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佰斯泰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21元,由原告重庆佰斯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罗 洪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高 雅
书 记 员  张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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