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12192号
原告:重庆佰斯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东路58号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9512996H。
法定代表人:廖静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慧,重庆直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管管红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55049414E。
法定代表人:徐爱民。
原告重庆佰斯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管管红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佰斯泰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佰斯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 雅
书 记 员 张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