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6467号
原告:广东梯米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平胜西区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AMXK5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欧莱斯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沙头村庙边社背底冚(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TU14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梯米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欧莱斯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6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梯米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梯米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2.73元(广东梯米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梯米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