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18民初381号
原告广州欧莱斯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安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辖区内,且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扬州,交货地点为扬州安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工厂内,故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扬州安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州欧莱斯机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