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8071号
原告:苏州英力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新闸村15组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16JTN9N。
法定代表人:姜香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王妍,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欧莱斯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沙头村庙边社背底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TU148。
法定代表人:陈德斌。
原告苏州英力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欧莱斯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英力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8元,减半收取计1084元,由原告苏州英力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季 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康咏凯
书 记 员 陈寒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