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1-23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522执1060号
本院在执行与和县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和县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58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学方
书记员  高洪月

和县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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