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31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皖0523民初239号
和县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和县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和县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县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义仓
书记员  张开丽

和县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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