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3财保58号
申请人:和县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十里工业集中区巢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80815675A。
法定代表人:范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宇、房令琪,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惠德花园**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152780317C。
法定代表人:成国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和县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南屏支行(账号:20000234864810300000018)的银行存款2,204,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南屏支行(账号:20000234864810300000018)的银行存款2,204,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和县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公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汤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