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南法执字第4923号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香山路**后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5)224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在2015年6月29日履行支付义务,本案执行依据已不具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劳人仲案(2015)2242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