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行政裁决

执行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日期:

2017-11-26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行政判决书
(2017)京73行初3349号
本院受理时间:2017年5月8日。 开庭时间:2017年6月6日。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公告已发布并生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成为诉争商标注册的在先障碍商标。故被告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被诉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本院应予撤销。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院在本案中考虑了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新证据等因素,故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17968341。 2.申请日期:2015年9月23日。 3.标识: 5.指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2;4105):组织表演(演出);游乐园;娱乐;马戏场;提供娱乐设施;现场表演;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票务代理服务(娱乐)。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杭州宾得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号:9653795。 3.申请日期:2011年6月28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8月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1-4102;4104-4105;4107):提供卡拉OK服务;夜总会;教育;组织表演(演出);婚庆主持(司仪);书籍出版;音响设备出租;娱乐;健身俱乐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 三、其他事实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程序不持异议,并向法院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公司工商状态等相关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 另查,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公告在2017年7月27日于2017年总第1561期17338页发布并生效。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22336号关于第17968341号“卡乐世界VISIONLA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审 判 长 司品华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司      品      华 人民陪审员 燕             云 人民陪审员 宋      启      才
书 记 员 高      荣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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