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深圳市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9-08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198号 原告***,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香山路甲一号后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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