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198号
原告***,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香山路甲一号后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