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行政判决书
(2017)京73行初3351号
本院受理时间:2017年5月8日。
开庭时间:2017年6月6日。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首先,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游乐园;娱乐;马戏厂;提供娱乐设施;现场表演;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票务代理服务(娱乐)”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乐园;提供娱乐设施;游戏厅服务;娱乐;娱乐信息;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同属于类似群4105第(二)部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出租”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出租” 同属于类似群4105第(四)部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同属于类似群4105第(五)部分,故被诉决定认定上述服务分别构成类似并无不当。
其次,诉争商标由中英文构成,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中文部分是其主要认读部分,故其主要显著识别部分为“卡乐小镇”,同理引证商标由中英文构成,其主要显著识别部分为“咔哇小镇”,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未存在明显区别,被告认定二商标构成近似并无不当。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因此,被告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诉决定证据确凿,审查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17969051。
2.申请日期:2015年9月23日。
3.标识:
5.指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5):游乐园;娱乐;马戏厂;提供娱乐设施;现场表演;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票务代理服务(娱乐);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季节。
2.注册号:15493858。
3.申请日期:2014年10月13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1月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1;4105):游乐园;提供娱乐设施;游戏厅服务;游戏器具出租;玩具出租;娱乐;娱乐信息;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教育;幼儿园。
三、其他事实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程序不持异议,并向法院提交了第17969051号“卡乐小镇VISIONTOWN及图”商标注册及使用等相关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驳回原告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司品华
人 民 陪 审 员 燕 云
人 民 陪 审 员 宋启才
法 官 助 理 陈少丽
书 记 员 高荣荣